9月13日,申请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来到铁力市法院,对铁力市法院经过网络查控并四次奔赴执行地扣划的65.4万元执行款进行接收,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李某某与佐某、绥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始于2014年6月双方签订的建筑用砖供销合同,至2016年11月,被执行人拖欠李某某砖款60余万元,申请人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但直至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日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申请人于2017年3月向铁力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并赶赴绥化市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佐某、绥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随时运用执行查控系统联网银行对该公司的账户动态进行时时关注。经过几个月的持续关注、四次奔赴绥化市查询后,执行人员终于在2017年8月的一天,发现有一笔资金进入绥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快速做出反应,立即赶赴绥化市某银行,对此笔65.4万元执行款进行了划拨,9月13日,执行款交付申请人。
此案经过执行法官数月网络查控关注、四次奔赴绥化市查询扣划,最终圆满执结,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对执行法官不分昼夜、不辞辛苦的工作表达了敬意,对圆满解决此案拿到大额执行款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