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自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管理方式,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工作管理模式,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提升了参审效果。
一、完善制度建设,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
(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以强化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制定了《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管理规定》《人民陪审员辞退制度》《关于QQ群和微信群的管理办法》等45项、约6万多字的管理制度,覆盖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各个环节。设立了“3211”管理工程,即建好“三个库”:人民陪审员普通库、专家库、应急库;管好“两个群”: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和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抓好“一个点”:点对点监控;做好“一个评”:背靠背考评;构建了“4225”管理体系,即开好“四个会”: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和各庭处长会议、法官和书记员座谈会、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表彰会;办好“两个班”:新任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学习班;管好“两个群”: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和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抓好“五个点”:监控点、考评点、交流点、工作点、生活点。提升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完善参审制度,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为了提高案件参审效率,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编制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流程图”,将参审的每个阶段注明节点、标明权利义务,明确保障人民陪审员权利行使的“特权”。即“一票提请权”:人民陪审员不同意主审法官意见的,可将该案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三项拒绝签字权”:审判长无故阻止人民陪审员发问的、审判长未当庭组织合议的、合议笔录与人民陪审员意见不符或未保障优先发言的,人民陪审员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三)完善保障制度,建立履职保障机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审费用申报和发放管理办法》,并积极协调区财政,单独列支,全额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的发放。2015年列支20万元,2016年列支30万元,2016年7月起,将补助标准从每件100元提高至120元,体现出对人民陪审员为参审所付出努力的认可和尊重。
二、强化制度管理,提升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效性
(一)做好“点”“评”,规范参审行为。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庭审情况进行点对点监控,发现的问题,记录在《对人民陪审员“点对点”监控记录本》上,以电话提示、当面约谈、诫勉谈话、建议罢免等方式进行处罚。庭审后组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背对背”双向评分。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对每名人民陪审员交的表格进行检查核对,2016年内退回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表格138份。
(二)抓好“两群”,延伸管理触角。将“人民陪审员QQ工作群”和“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作为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的“传声筒”、“曝光台”,及时发布工作通知、培训指南、案例选编、司法政策等,方便人民陪审员随时学习、互动交流,也作为定期通报不遵守管理制度、参审行为不规范的人民陪审员的平台,2016年共有35人被通报。
(三)把好“三关”,落实参审权利。把好庭前阅卷关,保证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开庭3日前阅卷,无法阅卷的,在开庭7日前告知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并尝试采取了电子卷宗网上阅卷的方法;把好庭审合议关,人民陪审员出庭前必须列出庭审发问提纲,积极履行庭审发问职责;把好事后考核关,以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交回的《背靠背考评表》,作为业绩考核、结案归档的必要手续,主审法官未按制度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参审费用,也作为给人民陪审员发放参审费用的主要依据。
三、注重制度监管,形成人民陪审员工作长效机制
(一)做好事前警示,前移监督关口。人民陪审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分批集中谈话,与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人民陪审员履职承诺书》,并进行履职宣誓,激发其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
(二)重视事中提醒,健全纠错机制。政工科和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还通过电话、走访、谈话等方式,结合收到的其它反馈信息,及时提醒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职用权。
(三)严格事后奖惩,发挥监督实效。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一是突出“奖”。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的审判业务庭,发布院长嘉奖令、表彰通报予以褒奖;对表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授予优秀人民陪审员称号予以褒奖,两年来共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39人。二是落实“惩”。对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违反制度规定的,给予相应惩戒。如,2015年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戒勉谈话、提出警告23人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27人,对主审法官进行谈话或警告13人次。今年2月17日,又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了65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
两年来,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行为,提升了参审质量,为我省试点法院提供了可借鉴的管理模式。今后我院将更加注重人民陪审工作的管理制度长效化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制度落实,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信力,圆满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