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不同类型案件繁简分流如何体现特色要求?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0:35


    答:三大诉讼的案件数量排列依次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要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充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鼓励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单案件推广要素式庭审、“门诊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进行文书“瘦身”,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探索口头裁判方式等。

    刑事案件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在看守所、交警队等设立速裁办公区,避免押解风险,减少案件流转在途时间。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按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开展试点工作。

    行政案件要按照规定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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