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推进繁简分流要树立“大繁简、大分流”的理念,构建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分层的分流“漏斗”,按照纠纷发生与案件审理的流程进行多层次分流。
一是促进纠纷诉前分流。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建立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依法登记立案,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二是利用审前程序分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减少需要开庭的案件数量,同时通过庭前会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整理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效提高庭审质量。同时,可以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移至庭前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三是选择审判程序分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比如对简单案件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
四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庭审和说理分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诉讼各方意见、有无争议等情况,对庭审和裁判文书进行适当简化。二审和再审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和说理,避免与原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