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级人民法院要承担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努力营造诚信友善、理性平和、文明和谐、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度。
一是要提高认识,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要强化宣传,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成本低、效果好、适应性强等优势,既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又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
三是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提供更多更好的解纷渠道和解纷机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方式化解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诉求,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