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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

  发布时间:2017-09-13 09:41:40


    答:与诉讼相比,调解程序更有利于修补矛盾双方关系,程序更加方便快捷,能够有效降低纠纷化解的成本。将适宜调解解决的纠纷通过调解前置程序,在诉讼之前导入非诉解纷渠道,有助于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推动纠纷解决方式从“司法一元”向“社会多元”转变,实现纠纷性质、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的匹配。

    实践中,适宜通过调解前置程序解决的案件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等,这类纠纷在生活中触发几率高,矛盾烈度相对较低,适合以比较和缓的方式快速化解,使各方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二是涉及到社会关系修复的矛盾纠纷,如物业纠纷、劳动纠纷等,这类纠纷涉及基本社会关系,对群众正常生活影响较大,一旦破坏往往难以挽回,应当以修复社会关系为矛盾化解的基本取向。三是涉及到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的矛盾纠纷,如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婚姻纠纷特别是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这类纠纷往往道德情感伦理因素占据很大成分,因此适合通过调解等比较平和的方式缓和各方情绪,实现矛盾妥善化解。四是小额民商事债务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标的不大,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清楚,当事各方对抗性较弱,适合通过调解等低成本方式快速处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规定,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此外,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化纠纷,如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相关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发育较为成熟,也可以将其引入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实现纠纷双方的合作共赢。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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