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法院在开展“百日攻坚”专项执行活动之初,对执行案件集中进行摸底排查,摸清案件真实情况,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为依法实施执行措施做好前期准备。
2015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夏某在肇州县农业银行处贷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约定年利率8.2925%,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夏某某、李某、郑某对这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肇州县农业银行多次向被执行人索要,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诿,拒绝还款。
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夏某四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州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卷宗后,多次派人到银行、房产等单位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在“百日攻坚”的前期案件排查期间,执行人员在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时,了解到此案被执行人当时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财产,执行干警当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冻结并划拨至法院账户,进一步促进了此案的执结。
肇州法院采取各种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暴露在阳光下,通过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将财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使10余起久执未结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