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官张淑梅:施工地点未设置防护措施 儿童溺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8-23 17:49:03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安全意识弱,是极易受到伤害的群体,这不仅需要学校的教育,更需要家长负起监护职责;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当儿童遭遇施工地点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儿童溺亡,这究竟该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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