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法院加强与公证机构的衔接,支持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纠纷解决,为法院提供多元解纷服务和辅助工作。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引导当事人运用公证方式解决纠纷。
一是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通过公证方式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通过公证方式实现证据保全的目的。
二是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可以引导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 并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三是公证机构可以协助民事诉讼活动高效、有序进行。比如,在法院送达中,引入公证、存证、见证方式,对电话送达过程进行在线录音,形成音频证据文件;又如,由公证员公证留置送达过程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公证员负责送达,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是开展与公证机构的诉调对接,吸纳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家事、商事领域的纠纷解决,充分发挥公证员的职业优势。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