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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有哪些区别?法院专职调解员是否可以由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担任?

  发布时间:2017-07-07 18:45:24


    答: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就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人员类型不同。专职调解员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的,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由法院直接管理的内部人员。特邀调解员是人民法院吸纳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的人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业绩档案,组织评估等,对特邀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职责不同。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专职调解的纠纷只能是登记立案后委托调解的纠纷。特邀调解员从事特邀调解工作,可以是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也可以是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

    第三,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属于法院内部人员,可以担任专职调解员,从事指导和委托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在诉前调解、分流案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应当选择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擅长调解纠纷的人员担任。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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