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疑人偷拿己物 出手伤人入监

  发布时间:2013-01-30 09:09:55


    人与人交往,贵在真城、信任。但梁某却因其无端的怀疑、猜测,与人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出手将对方打成重伤。近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被责令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21216.58元。 

    2012年4月2日早上,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某装卸公司里,被告人梁某因怀疑庞某拿走了其放在5组宿舍门前的十几斤玉米,与庞某发生争吵。中午12时许,梁某吃完饭后来到5组宿舍,又与庞某发生争吵,并引起纠缠。纠缠中,庞某拣起一只小木凳想打梁某,被人拦开。梁某因而更气愤,趁庞某离开宿舍去打饭时,持一根钢撬冲出来,在宿舍门前打了一下庞某的头部。庞某当场倒在地上。经鉴定,庞某的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及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被害人庞某受伤当日先被送医院门诊治疗,继而又转院,至当月25日出院,支出医疗费14736.1元。出院后相继在其他医院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50元。 

    案发后,梁某懊悔不已,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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