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陪同李某到原告陈某家向陈某借款2万元,事后李某离家不知去向,债主遂把两人告上法院。林口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两被告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8月21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向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被告李某书写了一张借条交原告陈某收执,同时被告人曾某与李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李某于2012年10月12日便不知去向,原告陈某经过多次寻找均无果。为此原告陈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万元借款。被告曾某辩称,自己是陪同李某前往向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陈某的钱,2万元借款应该由被告李某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曾某、李某同时在借款人处签名,且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被告曾某是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款人处签名,而是由两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事后尽管被告曾某辩称,自己是陪同李某前往向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在借款人处签名也只是当证明人而不是借款人,自己并未借原告陈某的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两被告应对2万元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