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佳木斯中院通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五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31 14:43:53


    第一起 温某某(16周岁)等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1日凌晨,严某某、温某某分别携带尖刀,应朋友之约到饭店吃饭。温某某因与一起就餐的梁某某曾有矛盾,于餐后持尖刀与梁某某发生争执并欲刺梁某某,被他人拉开并推出门外,严某某跟随温某某来到饭店门外。在温某某与他人争执时,严某某持刀进入饭店,向梁某某的背部连刺两刀致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严某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其死刑,考虑其有坦白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但严某某系累犯,故依法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温某某有犯罪时未成年和自首情节,对其应当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严某某限制减刑。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时并不是单一原因引起,往往是单亲、过早辍学、迷恋网吧、个性乖张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经了解温某某的成长轨迹和家庭状况,其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过早辍学,法制观念淡薄;父母离异,缺少母爱亲情;混迹网吧,游手好闲,帮助朋友出头所引发。此案给人们的警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齐心协力,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努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网格,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第二起 孟某某、衣某某(均17周岁)、戚某(16周岁)等四名被告人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孟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4年8月4日15时许因处女友一事与王某某(15周岁)相约殴斗。当日16时许,孟某某召集戚某、张某某等三人,王某某召集衣某某等十余人并分发镐把,双方发生殴斗。殴斗中,张某某用镐把将衣某  某的头部打致轻伤。

    (二)裁判结果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纠集戚某等人进行斗殴,被告人衣某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考虑孟某某有未成年、自愿认罪、赔偿和谅解情节;戚某有未成年、从犯、自首、赔偿和谅解情节;衣某某有未成年、从犯、自首情节,对孟某某、戚某应当从轻从犯,对衣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判决:撤销被告人孟某某的缓刑部分,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衣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张某某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实施犯罪时既担心被害人强烈反抗,又害怕被抓现行,总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往往是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结伙作案。有些情况下基于哥们义气,把冒险当英雄,把哥们义气当友情,把拉帮结伙当靠山,一人有事儿多个要好哥们均积极出头帮忙,无所顾忌,不计后果,经常造成人员伤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辖区2012年至2016年五年中,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227件,占总件数的49.8%,参与人数达869人(包括同案的成年人),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第三起 骆某某(17周岁)等三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4日16时许,赵某某因对在某门业定做的拉门不满意,便打电话质问业主关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尔后,赵某某纠集陈某某、骆某某等人,携带砍刀来到该门业,与关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三人持砍刀、U形锁等工具将被害人关家两兄弟打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两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骆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赵某某、骆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赵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毕竟涉世不深,缺乏理性判断和辨别是非能力,好胜心强、自控力差,把握不好分寸,往往只因言语不和便拳脚相加或动辄使用凶器致人伤亡。此案警示人们,民间纠纷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一时冲动,采取暴力自行解决。必须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学习,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远离犯罪。

    

     第四起 孙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均17周岁)、李某某(15周岁)等八名被告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本案各被告人有分有合,分别于2015年7月18日和24日后半夜,两次来到佳木斯江边,采取用木棒、拳脚殴打,以及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得七个人现金、手机、手表、T恤衫、皮鞋、皮带等钱财。

   (二)裁判结果  

    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孙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 000元;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 000元;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 000元;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 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不等刑罚。宣判后,孙某某、赵某某、高某、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价值观影响,侵犯财产犯罪所占比例很大。辖区2012年至2016年五年中,侵财犯罪多发,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案件达179件、247人,分别占总数的39.3%、37.4%。此类犯罪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初次得手后受侥幸心理和对物质享受贪得无厌追求的驱使,往往连续作案,积重难返。同时,因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往往不能妥善处理与他人的冲突而实施犯罪,且手段残忍,引起社会焦虑。辖区2012年至2016年五年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288件、451人,分别占总数的63.2%、68.2%。此案警示人们,未成年人一定要审慎交友,家长一定要满足孩子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避免孩子因交友不慎或者手头拮据而实施违法犯罪。

    

    第五起 鲁某某(16周岁)等四名被告人盗窃,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鲁某某等人经常出入网吧,为筹措上网费用,于2014年7至8月间,有分有合,采取用扳子撬车辆邮箱盖等方式盗窃柴油,在佳木斯市区流窜作案十一次,直至被当场抓获为止。所盗柴油价值人民币9 400元。其中,鲁某某参与四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2 200元。殷某某明知鲁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汽油系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

   (二)裁判结果

    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鲁某某有未成年、从犯、自首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不等刑罚。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社会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难免龙蛇混杂、鱼目混珠。孩子一旦迷上网络,对学习就会失去兴趣,从而出现旷课、逃学等现象。孩子经常处于虚拟的世界中,受到不健康内容的诱惑,会造成与现实社会的脱节,引发不正确的想法。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不良社会风气会对孩子的心理品质和行为表现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表现为追求不劳而获,喜欢挥霍无度,胆敢铤而走险。加之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就业困难越来越大,一旦缺乏生活来源,又不愿意干脏活、累活,思想空虚,整天在社会上游逛,容易同劣迹青年合流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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