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西林区法院首例网络名誉侵权赔偿案终得执结

  发布时间:2012-11-22 00:00:00


    近日,西林区法院执结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赵某网络名誉侵权赔偿案。

    被告赵某在互联网新浪网上自己的“博客”中公开发表多篇贬损原告公司名誉的文章,通过网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对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消极影响,侵害了企业名誉权,判决被告立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发表的文章,并在刊登侵权文章博客的原版面原位置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致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000元人民币。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这起网络名誉权赔偿执行案是该院执行局遇到的首例案件,且被执行人在外地居住。执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执行经验不足,难度较大。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北京,对执行人不厌其烦的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一是针对被告具有记者身份、有文化理论和职业素质的特点,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帮助他认识问题;二是讲清人身权利和名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三是说明执行判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拒不执行法律判决要负刑事责任。通过执行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自动履行,并当场拟草了道歉声明及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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