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嫩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被告刘某因做买卖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周某借款5万元,并立下借据“暂借周某人民币5万元。”后因刘某久借不还,周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刘某提出借条上的“暂借”是指借期为几天,现周某已经二年没有催讨,故已过诉讼时效。对此,周某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主张权利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合同用语发生歧义时,应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来解决,故应对借条作出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因借条是被告出具,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刘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