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大庆市大同区某中学的初三学生钱明放学后,兴高采烈的搭乘熟人王威的摩托车回家。不料,在短短5分钟回家的路上,摩托车与一辆红色QQ车相撞,致使钱明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明伤愈出院后,其父多次找到王威商量赔偿事宜。但王威认为钱明是搭乘便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屡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威作为驾驶员理应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超速行驶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由王威赔偿钱明全部损失的70%,共计736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王威懊恼地说:“没想到无偿载人也要赔钱,通过法院这一课,今后载人要特别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