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制动不良仍驾车 交通肇事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6 15:30:07


    机动车驾驶员应该保证车辆在达到安全的状态下行驶,但有些人过于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结果害人害自已。

    2012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黑BF8005号制动不良的福田牌自卸货车,沿牡丹江市西十二条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门前时,与被害人武某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武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武某生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氏三兄弟向西安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西安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被告刘某、赵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氏三兄弟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5 000元。赔偿款已全部给付。三原告人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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