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3月2日,被告人米某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办理了中银信用卡和牡丹贷记卡,信用额度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2010年1月13日至30日,被告人米某从中银信用卡中透支人民币5,960.60元;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米某从牡丹贷记卡中透支人民币4,926.40元,合计透支人民币10,887.00元被其挥霍,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米某偿还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9,709.5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米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条件,被告人米某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主动返还全部被骗赃款,没有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米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一审判处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