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没钱交出租车费和同乘的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并用刀将陈某刺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012年2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酒后乘座谭某驾驶的出租车去伊春市友好区办事,当晚22时许,二人办完事后又乘坐该出租车返回到伊春市上甘岭区,出租车先停到王某某家门前,当出租车司机向王某某索要60元出租车费时,王某某称自己没钱支付出租车费,让陈某交,于是二人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借着酒劲用刀向陈某左背部刺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左胸背部开放伤致左侧血气胸,属轻伤。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