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借钱后不仅不想还,还说根本没借那么多,借款数额出争议,到底借了是多少?要用证据来说话。2012年10月11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某、被告邹某共同偿还原告盛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440元,共计22440 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日,被告郑某、被告邹某共同给原告盛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借盛某人民币贰万元,约定利息2%,定于2011年6月1日归还,逾期不还自愿支付25%的违约金,此款用于修车,如发生法律纠纷由让胡路法院裁决。借款人:郑某、邹某。”。同日,二被告又共同出具收条,证实收到原告20000元。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3000元。
在诉讼中,二被告辩称借据上记载是20000元,但被告实际就收到8500元。此借款的债务人是被告郑某,邹某只是借款的担保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共同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又共同给原告出具收条,证实收到20000元借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原告请求的期限计算,利息应为2440元。庭审中二被告主张仅实际取得部分借款,且被告邹某只是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以借条为证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