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一时之气夺人物 待到知错方已晚

  发布时间:2012-10-15 14:53:31


    朋友之间应该是诚实守信的。作为男子汉说话不算数,确实让人生气,但是,再气也不应该超越法律的界线。日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谢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和朋友陈某、付某及被害人曲某到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歌厅喝酒唱歌。因事先说好由曲某买单,结账时曲某称无钱买单,谢某代为买单后心生气愤,遂在歌厅门口乘曲某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下后逃走。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金项链价值11 368.40元,谢某销赃得款7 000元并被其挥霍。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曲某经济损失12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公然夺取他人佩带的金项链,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抢夺罪,谢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科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谢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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