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杜尔伯特县泰康镇居民白某借给延寿县的朋友裴某18.7万元。约定:该借款于同年3月12日前偿还,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但过了还款期后,裴某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于是,白某以裴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金18.7万,利息(按14个月计算)7.8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庭审中,裴某提出:已过诉讼时效;质押物损失应予赔偿;找不到原告还款等四条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偿还欠款。
为此,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充分审查,最后认定:裴某向白某借款18.7万元,约定给付利息1.08万元的事实存在。裴某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故不予支持。
2011年6月27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裴某偿还原告白某借款18.7万元,利息1.08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逾期利息(2005年3月13日至2006年5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协议比例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裴某仍以资金在途周转、正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家里遇到急事等种种理由来拖延债务清偿,导致白某再次走进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递上《执行申请书》,使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此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在裴某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有与妻子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于是,追加冯某亦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2年3月16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延寿县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冯某的存款11.4万元。延寿县支行于5月3日表示,协助扣划存款业务办理完毕。但又电话通知:该款已被冯某全部支取,无法扣划。
针对这种无视法律权威,违规办理存取业务的行为,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立即向延寿县支行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他们认真追查违规具体责任人,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流失的扣划款复位。延寿县支行充分重视此司法建议,立即开始调查,并召开全行员工大会,公开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营业员除通报批评外,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扣罚半年工作奖金,对某营业所主任予以通报批评。之后,将扣划款如数转存到指定账户,使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