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司法权的目的从来也不是为了赋予法官意志以效力;而总是为了赋予立法机关的意志——换言之——法律的意志以效力。——马歇尔
马歇尔于175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福奎县日尔曼镇,家境贫寒,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但是马歇尔自幼学习刻苦,对学术研究尤感兴趣。马歇尔的父亲汤姆斯·马歇尔和美国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结交颇深,而且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经常参加与美国宪政问题有关的辩论。年轻的马歇尔无疑深受乃父的影响和熏陶,对政治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776年,马歇尔在独立战争期间毅然从军,先当排长,后于1778年晋升为连长,并于1781年退役后在弗吉尼亚州从事律师业务,曾经先后两度被选为该州议会议员。他对大陆会议和邦联国会权力的式微和软弱表示担忧,决心为美国的强有力的联邦主义而奋斗终生。马歇尔于18岁时开始研习法律。1780年,马歇尔25岁时曾在威廉玛利学院旁听法律,但为时仅2个月。这是他毕生所受的惟一一次法学教育。1783年他与玛丽·韦利斯·安布娜女士结婚,并移居黎区蒙,家庭生活颇为美满。1788年,马歇尔被选为美国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但是,马歇尔有些孤芳自赏,对仕途并不过于感兴趣。马歇尔曾经拒绝出任联邦检察长和驻法公使等要职。1798年,他被当选为美国众议院议员。在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内,他曾参加过许多有关宪法的辩论会,他的发言以“鞭辟入微、立论精当”著称。1800年,马歇尔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国务卿。次年2月,又改任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持续任职一直到1835年去世为止。
马歇尔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34年多,在其任内共裁决了44件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其中有4件最为著名。这4件案件的判决都为美国宪法设立了重要的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现在为止,美国人一直将马歇尔法官看成是美国司法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之一,对他的赞誉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无论妇孺对他皆津津乐道。马歇尔对于美国的宪法和美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个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第二,在“马丁诉亨德”一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判决撤销权;第三,在1819年的“达茅斯学院案”确立了契约的保障,在本案中,马歇尔有一个贡献,就是对法人这个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四,在“麦库洛诉马里兰州案”奠定美国联邦银行的法律基础。
1955年9月22日至24日,美国及世界各国法学名流千余人在哈佛大学举行会议,议题为“法治之下的政府”。这个会议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召开的,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有人说,亚当斯的伟大成就就是任命马歇尔先生为最高法院院长。亚当斯于1826年自己也曾自豪地说:“把马歇尔献给美国人民是我一生中最感到自豪的事情。在我的一生中,没有任何事情使我回忆起来感到更愉快。我献给国家一个法官,他简直是一个黑尔,一个霍尔特,或一个曼斯菲尔德。” 美国有65个宪法问题专家投票排列了美国联邦法院从1789年到1969年所有法官的名次,结果所有的人一致把马歇尔列为“伟大”之列。在所有的法官中,他是惟一的一个获得如此殊荣的人。美国政治学教授、著名学者亨利·亚伯拉罕博士曾经这样评价马歇尔法官:“毫无疑问,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对于确立美国的联邦宪法体系,他比任何人起的作用都大。正是马歇尔把最高法院从低下的——如果不是名誉败坏的——地位提高到与行政和立法部门同等的地位——也许可以说,在他担任首席法官的全盛时期,甚至把最高法院提高到统治的地位。”《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约翰·杰伊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时,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缺乏生气、力量和尊严的,杰伊甚至对最高法院能否获得实权和权威表示怀疑,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制度建构上存在严重的缺陷。美国最高法院自创建以来一直处在卑微状态中的不利局面,到了马歇尔时代,这一切都改变了,美国的最高法院声名鹊起,美国的宪法得到了维护、发展和完善,美国的宪政历史发生了截然变化,联邦主义产生了切实的力量。所以,马歇尔的名字紧紧地和美国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法联系在一起。确实,正是在马歇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引导了美国的联邦政府,并给予它发展和工作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