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抚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抚远县一种地点东侧约400米的鱼塘边,捡到一支双管猎枪,并将猎枪藏匿在种地点内。2011年12月30日,猎枪被抚远县公安局查获,并依法扣押。
在庭审现场,郝某某交代说,自己也知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但一想到自己的种地点总有鸟和狐狸去破坏庄稼,想用猎枪驱赶它们。现在回想起当时私藏枪支的想法,十分后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