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小小POS机“套”出五千万大案

  发布时间:2012-09-03 15:58:49


   POS机,是商户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在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

   正是利用POS机的这个功能,为非法牟利,“精明”的何桂明和妻子张尤美使用自己和搜罗来的亲友的身份证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27个电器商行后,将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商业银行申领的10余台POS机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5146万余元。日前,此案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终结。何桂明等8名被告人在套取现金的同时,也给自己“套”来了相应的刑罚。

A 外出打工 获悉“发财近道”

   1999年9月,尽管到了入秋的季节,可皖北农村的庄稼地边,从田垄里刮起的风吹在脸上还是热乎乎的味道。

   在田间一条歪歪斜斜的小路上,新婚不久的何桂明带着妻子张尤美,扛着简单的行李,正匆匆地赶往车站。小两口和家人商议后,决定前往上海,加入到外出“淘金”的务工大军中。

   到了上海后,小两口找过好多工作,最后,经一个老乡的介绍,在上海一个市场里做起了水果生意,虽然赚头不大,但是应付夫妻俩在上海的租房、生活等还是绰绰有余。

   不知不觉间,夫妻俩在上海这个大世界里劳碌奔波了近10年,手头也没有攒下多少积蓄。2010年春天,两个衣着光鲜的妇人在何桂明的摊位前买了水果后,坐在旁边等人时,说起POS机套现的事情。

   凑巧没有生意,一向头脑精明的何桂明把两人的谈话听了个大概。苦于一直挣不到大钱的何桂明晚上收摊后,坐到了租住处的一家网吧里,搜寻起POS机套现的相关资料。

   在网络上,何桂明了解到代办POS机的一些“内情”,一是南京、上海等地的金融机构持续加强监管,POS机申领门槛太高,再者就是有人专门从事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的“业务”。当晚,何桂明在网吧找出介绍POS机套现“流程”的网页,认真地“学习”起来。

   “这下可以不用每天辛苦地摆弄这些水果了。”回到住处,何桂明把回老家弄出POS机再租借出去帮人刷卡套现,然后从中收取“手续费”的想法向妻子和盘托出,随后不久,两人收拾家当,从上海回到了老家。

   回到家,两人向家里人声称要在老家做生意。看到小两口在外奔波这么多年,现在回到家里“干事业”,两家老人在高兴之余,当然大力赞成。

   2010年5月,何桂明注册了蚌埠市淮上区永宁电器商行,然后在当地的中国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随后,在网上通过搜索,加入了信用卡群、POS机超级群、贷款咨询群、南京信用卡超级俱乐部、沈阳无抵押贷款、信用卡生活网、贷款与POS机、武汉信用卡、手输POS等十多个QQ群,并在群里发布广告,称提供“信用卡提现服务”、“代办POS机服务”,并留下了用作联系的手机号码。

   为了“业务”需要,何桂明和张尤美借来亲友的身份证,陆续在蚌埠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了27家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的名义,分别从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分行、蚌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申领了15台POS机,每台机器均开通了相应的网银,留待租赁POS机时,将与POS机对应的网银账号和U盾交给“承租人”,这样,租赁POS机的人就可以直接操作,在刷卡后,将银行打到网银上的款项转出,而夫妻俩要做的,就是在家坐收租金。

   眼看着一条发财的“近道”铺好,何桂明夫妻俩在紧张之余,心里不免流露出期待和憧憬。

B 网上寻租 “业务”蒸蒸日上

   “哥儿们,想赚钱快点不?”

    2010年6月的一个深夜,江苏省南京市一个小区里,入夏的燥热中,空调机散发的热浪将四楼一个窗口的灯光蒸得随意向夜色中漫出来。

   喜欢在网上“冲浪”的赵健,把自己懒懒地抛在椅子上,长长地伸出一个懒腰,点燃一支香烟,然后一只手敲击键盘,正在一个QQ群里神侃,突然电脑屏幕上跳出上述这条信息来。

   “想啊。”赵健看了一下,是一个信用卡群里一个网名为“俊风”的人发出来的,就随手回了一下。

   “我手里有POS机,看了你的资料,你在南京,我知道南京现在POS机管得紧,你要是有兴趣,我可以租给你机器,你在南京做点刷卡的业务。”

   “这个也可以?”长期泡在信用卡群里,对POS机的“刷卡”业务知道一些的赵健一下子被“俊风”的话题引出了浓厚的兴趣,两人一来二去地深聊起来。

   “你来蚌埠找我吧。”聊到后来,“俊风”告诉了赵健自己在蚌埠的店面地址,并约好了见面时间。

   6月17日,赵健从南京赶到蚌埠,见到了在QQ上将自己取名为“俊风”的何桂明,两人商谈后,何桂明以租期三个月、租金15000元的条件,将一台注册商户为蚌埠市淮上区德美电器商行、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申领的POS机租赁给赵健。

   为了显示“慎重”,两人还煞有介事地签订了一份“POS机使用协议”,在协议中,不仅约定了租赁期限、费用,还掩耳盗铃地约定“乙方(赵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赵健将POS机拿回南京后,通过QQ群寻找需要刷卡套现的第一个“客户”,该客户持信用卡以虚拟的交易行为在德美电器商行的POS机上刷卡“支付”,在银行确认后将该笔款项打入与这台POS机对应的账户,赵健通过网上银行将款项转到自己名下的账户,扣除“手续费”后,将其余款项转给刷卡人,这样,刷卡人就拿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只要在到期日届满前,把透支的金额还上,就一切OK。

   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赵健通过这台POS机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326万余元。 随着“生意”的红火,一台POS机已不能满足赵健正常的“业务”需求,同时,眼看当初和何桂明订立的三个月的租赁期将近,为了把业务“做大”,赵健在和何桂明电话联系后,先后两次从南京赶到蚌埠,从何桂明手中又租赁了三台注册商户分别为淮上区永宁电器商行、巨龙电器商行、樱雪厨卫商行的POS机。

   至2011年2月底,赵健通过这四台POS机,在南京市累计为他人刷卡套现达1650余万元,当然,从中收取的0.6%至1.2%不等的“手续费”,也为他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C 四处开花 非法获利颇丰

   2010年8月,潘继民在赵健处刷卡套现后,对赵健的POS机“来头”产生了兴趣,一直在刷卡套现圈子里转的潘继民也打起了弄些机器“做业务”的念头。

   一开始,为了安全起见,赵健对潘继民支支吾吾,经不住软磨硬泡,再加上潘继民又是自己的“老客户”,赵健向潘继民告知了POS机的来路,并很“义气”地表示可以为潘继民引荐。

   随后,在赵健的“牵线”下,潘继民联系到何桂明,当年11月至2011年2月,潘继民先后从何桂明手中租来三台POS机,另起炉灶,也干起了刷卡套现的“业务”,并按照熟人0.8%、生人1%的标准收取“手续费”。为了业务需要,潘继民还以妻子和朋友的名义申领了信用卡,以方便套现使用。

    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凭证和中国工商银行特约商户POS机交易清算明细表上显示,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1月11日,潘继民使用的POS机交易金额累计730余万元;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2月21日,潘继民使用的另一台POS机在徽商银行的交易清单上显示交易金额达550余万元;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22日,徽商银行的记账清单显示潘继民使用商户名为巨龙电器商行的POS机交易金额累计90余万元。

   这样,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潘继民使用POS机累计刷卡套现1300余万元。

   一时间,通过网络交流,何桂明夫妻的POS机租赁业务开展得异常顺利,10多台POS机也源源不断地租赁到南京、上海等地——

   2010年10月,江苏阜宁人曹其在上网过程中,在一个信用卡QQ群看到何桂明发布的POS机租赁信息,并通过留下的电话号码和何桂明取得联系,至2011年2月,曹其先后从何桂明处租用三台POS机,在没有任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在南京市和阜宁县境内,帮助他人刷卡套现,并按刷卡“消费”金额收取0.6%至1.2%不等的“手续费”,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累计非法套取现金1080万余元;

   2010年11月,上海人杨平从何桂明处,以120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台从蚌埠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领的、商户名为蚌埠市蚌山区美乐电器商行的POS机,拿回上海后,伙同杜大纲,在没有任何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481万余元。其间,杜大纲将机器拿走,独自刷卡套现136万余元; 2010年11月5日,南京人林宝从何桂明处租用一台POS机,在南京市帮助他人刷卡套现,并从套取的现金中收取0.6%至1.2%不等的“手续费”,到2011年2月14日,共“套”出现金510万余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查明赵健等人使用租赁自何桂明处的POS机累计套现达5146万余元,何桂明夫妇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D 悉数落网 八被告人获刑

   “喂,你好,我是中国银行纬四路支行,我们这有人可能是用POS机非法套现,现在正在柜面取现,你们赶紧派人过来。”

   2011年2月23日,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后,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了中国银行蚌埠市纬四路支行打来的报警电话。

   “你们设法拖住嫌疑人,我们马上就到。”接警的高警官迅速向局领导汇报后,带队驱车急速赶往报警银行。在银行的大厅里,侦查人员将因为网银被锁死而到柜面办理转款手续的张尤美带到了公安局,次日,张被刑拘。

   经过审讯,张尤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供称由于网银出现问题,租赁其POS机使用的杜大纲无法将刷到的款项转出,将于次日从上海来到蚌埠取现。2月24日,侦查人员在蚌埠市胜利路上的一个中国银行的网点,将正在办理转款手续的杜大纲抓获。

   2月25日,正在一个浴场里“休闲”的何桂明被侦查人员“请”到了看守所;3月4日,赵健在家中被南京警方抓获;同日,曹其在家中被警察戴上手铐交给蚌埠警方;3月7日,林宝被南京警方抓获;3月15日,崇明警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了已被列入网上追逃的杨平的线索,并将其抓获;5月27日,潘继民在东躲西藏了两个多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1年10月9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里,8名被告人依次坐在被告人席上。庭审中,何桂明夫妻辩解自己只是为了收取租金出租POS机,并未实际刷卡套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参与共同犯罪,并对套现总额承担后果提出了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犯罪起因上看,何桂明和张尤美回到蚌埠的目的就是经营POS机,具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夫妻二人在申领POS机之前,虚假设立无实际经营的商行,领取相关证照手续,即开始了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行为,后又分别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领取POS机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不得将POS机租赁给他人刷卡套现的内容,而且何桂明夫妻明知将POS机出租后的结果就是会出现大量的刷卡套现行为,而仍然将10余台POS机出租给赵健等人从事刷卡套现行为,因此,夫妻二人与其他相关租赁人之间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同时,赵健等人在明知其行为的非法性的前提下,仍然租赁何桂明夫妻的POS机从事刷卡套现行为,赵健等人的主观共同犯罪故意明显,因此,何桂明夫妻分别和赵健等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夫妻二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何桂明夫妻在租赁POS机时,将使用程序安装好后交给赵健等人,且将银行检查POS机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赵健等人,并掌控POS机的收回情况,在共同犯罪中,何桂明夫妻起主要作用。赵健等人在各自为他人套取现金时虽是独立实施,但相关POS机使用和收回均受何桂明控制,相对何桂明夫妻而言,赵健等人在各自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犯罪中未给相关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面对庄严的国徽,8名被告人都把头深深地低下去,偶尔偷偷地瞄一眼审判台上的法官,随即认真听着审判长的每一句话。

E 发案源头 监管有待完善

   2011年11月17日,禹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该8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桂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张尤美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赵健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曹其有期徒刑五年;潘继民、林宝、杨平、杜大纲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对何桂明等8人分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何桂明夫妻和赵健、曹其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2012年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审理期间,相关银行派出工作人员到庭审现场旁听。对于为何有众多的人冒着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套取现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信用卡通过银行柜面或ATM机也可以直接透支取现,但是持卡人往往只能取出信用额度一半左右的现金,同时,银行还要收取1%至3%不等的手续费和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而通过POS机套现,表面上看就相当于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可实际上是把“消费款”从银行以这种虚拟的交易方式套出来,不仅不用支付利息,还会有最长56天的免息期。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客户”,POS机套现是一种来钱快、方法简单、无利息的快捷门路。

   而通过案件审理也显示,网络信息的海量传播,也为从事此类非法行为提供了联络甚至是技术保障。

   例如,本案中,何桂明的“业务”接洽均是通过网络达成。另外,POS机通过绑定商户的固定电话连通和反馈消费信息,拿到外地后,商户的固话不能随之移动,对于本案中POS机的异地使用,何桂明在供述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问:POS机是不允许拿到外地使用的,你是怎么把这个电话绑定解除的?

    答:我在网上搜索POS机使用方法的时候,进过一个论坛,论坛名字我忘记了,那里面有人教你怎么解码,因为POS机都带电话绑定,必须在电话和POS机上做个呼叫转移,把电话转到银行的后台电话号码,这个号码每台POS机里面都有,我在交给别人使用机器前,要把这些东西都搞好,确保能拿到外地正常使用。”

   审理该案的禹会区法院王法官表示,非法套现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并随之可能带来银行风险及相关社会问题,危害重重。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而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POS机的发放审核和运行中的管理不严也是造成此类案件多发的诱因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POS机发放部门根本未实地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对POS机申领者缺乏严格的实质性审查,用何桂明的话说,就是只要拿着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材料,银行审核把关之后就可以办理。

   王法官表示,在现今银行业相互之间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一些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往往放松了对发卡发机的审核,在POS机使用中的动态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疏漏。犯罪分子均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信用卡现金,在日常监管中,银行如果对商户交易内容进行实时监控,这些短期内出现的大量的假交易信息将会暴露出套现的马脚。因此,近年来,不断有声音指出,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用卡发放以及POS机申办和监管程序,以从源头“掐”住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行为,否则,最终,承担风险的还是发卡和发放POS机的商业银行。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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