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自军诉被告张微健康权纠纷一案,距今已整整三年有余。然而,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为了逃避债务,离家出走两年有余,难匿踪影。近日,甘南县法院执行法官费尽周折终于执行部分执行款,当事人不胜感激。
2009年6月29日16时,原告沈自军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到甘南县音河镇兴五村西150米处,与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逆向行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因此在甘南县中医院住院53天,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髂骨骨折,左手示指开放伤,左股骨下段局部软组织挫伤,医疗终结后,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膝关节丧失功能达一肢体72.2%为伤残八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用和摩托车维修费共计82914.38元。
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张薇赔偿沈自军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9.114.00元。判决生效后张薇为了躲避债务将不满周岁的儿子扔给婆婆,离家出走两年有余杳无音讯,致使此案执行工作陷入搁浅状态,法庭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走访查找张薇下落和可提供的被执行财产,终于将张薇13.4亩承包田和2000.00元存款予以扣押。后经协调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将该土地转包给他人收回部分执行款,当沈自军从法官手中接过赔偿款感动得不知说啥才好,连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