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友爱互助,但邻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特别是发生纠葛后不能理性、冷静地解决问题,就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张某是家住大同区祝三乡的一名普通农民,一日下地干活时,发现自家地里的玉米被损坏,想来想去,张某怀疑此事系与自己一向不和的邻居邵某所为。当天,张某在本屯的路上恰好遇到邵某,当即上前责问邵某,邵某矢口否认并反唇相讥,二人情绪愈发激动,厮打在一起,张某一怒之下用手中的镰刀将邵某双手、大腿等处砍伤。后经法医鉴定,邵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事后冷静下来的张某怀着悔恨的心情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应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