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立足增强司法能动性,健全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开,创新执行举措,优化执行环境,实现了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推动了执行管理规范化建设。今年1-10月份,新收案件执结率已达到75%,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
执行机构重组,健全权力运行机制。推行执行分权改革,成立了执行中心,内设执行实施组、执行审查组、申诉审查组和综合组。执行实施组负责全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包括三个派出法庭所结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以及财产刑的执行)。执行审查组负责不予执行情形的审查与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与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与裁定;中止、终结情形的审查与裁定。申诉审查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及上级领导交办、督办案件的登记、协调、落实。综合组负责案件录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实施组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登记及到期前提醒、执行款物管理与发放。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该院整合内部审判资源。审监庭与行政庭组成大合议庭,两个庭分别配备一名庭长和一名助理审判员,一个庭审理案件时由另一个庭的助理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此基础上,把法警队、行政庭纳入执行中心,接受执行局长的统一调度。法警队负责配合实施组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行政庭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工作。执行中心的设立,实现了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改变了办案人一包到底的执行模式,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又相互监督的执行格局。
规范执行行为,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立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回转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指定执行、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中心综合组审查后转立案庭立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案件由作出裁定的庭室移送立案庭立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移送立案庭立案。贯彻落实繁简分流制度,将被执行人为个人且标的为1万元以下、被执行人为单位且标的为3万元以下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的行政非诉案件列为简易案件,要求此类案件在立案后的10-20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30天,缩短了执行周期。推行集约化查询举措,在执行实施组内设立集约查询组,将涉及银行、房产、国土、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的查询业务全部归口统一进行,避免了执行法官分别多次往返上述部门查询的重复劳动,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执行人员必须主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并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时仍不能执行的,方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格落实归档报结制度,将全部兑现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首选标准,减少以其他方式终结,实现了执行案件结案和案卷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
拓宽沟通渠道,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推行申请执行人联系会制度。每月25日下午召开由分管院长主持、执行局干警参加的申请执行人联系会,介绍执行案件前期进展情况,征求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现状及执行法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执行线索,制定下一步执行工作方案,接受当事人面对面的监督。强化执行公开理念,立案时即发放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执行中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和书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告知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财产分配、执行结案等事项,并通过申请执行人联系会、信访接待日和开通热线电话、院长信箱及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意见反馈,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
优化执行环境,健全联动威慑机制。积极向县委、县人大汇报执行工作,争取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多起涉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案件在县委、县人大的支持与协调下顺利解决。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及各商业银行能够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能够配合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机关能够协助法院查询企业和个人投资情况,对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加大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执行黑名单”,震慑了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肇州法院执行工作的新举措,在规范执行工作的同时,激发了工作动力,调动了审执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效破解了“执行难”,全院执行工作步入了持续规范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