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饭店存包未清点 物品丢失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2-07-27 14:33:57


    近日,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管物品丢失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判决某饭店承担60%的民事责任,40%的损失由原告本人自负。

    原告王某与朋友到萝北县某饭店用餐时,将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交给饭店老板保管,但未清点包里的物品数量及价值。王某用餐结束后找老板取包时,发现包已丢失,遂要求饭店老板对包里的1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2500元的手机进行赔偿,而饭店老板则以原告王某未履行告知清点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到饭店用餐,饭店老板同意并接受了王某交付其保管的公文包,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饭店老板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公文包丢失,饭店老板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寄存包时未向饭店老板声明并告知包里有贵重物品,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