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销售注水羊肉 受到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12-07-27 11:11:51


    日前,东宁县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9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90000元。

    家住东宁县东宁镇的李某以屠宰销售羊为职业,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违反屠宰管理规定,私设加工窝点,李某雇佣孙某、小高(化名)、张某(二人另案处理)为其屠宰加工羊并给羊肉注水。自2008年4月开始至被抓获时,李某、孙某累计屠宰560只羊并予以注水,销售注水羊肉5600千克,累计销售金额1858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销售注水羊肉,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对被告人李某、孙某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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