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题二十八:为什么说不应把当事人的交易风险转嫁给法院?

发布时间:2016-11-09 14:41:48


    一方面,人们在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由于没有选择一个有良好履约能力的相对人,导致无法从该相对人处收回合法权益,这是债权人作为市场主体应该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不能因为申请执行就将该风险转嫁给人民法院。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身损害类侵权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赔偿能力,使案件不能得到执行,此类问题并不能归咎为是法院不作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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