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马某专门定制一面锦旗送到了绥化中院执行局,表达对绥化中院的感谢。这一句感谢是真诚的,但这其中包含了执行人员多少付出和汗水,又有多少人能知道呢!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三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将崔某杀害,经法院审理,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等不同刑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崔某的妻子马某向绥化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赔偿部分。执行法官多方调查得知,三被执行人中一人已被执行死刑,两人在押无能力赔偿,法律手段已经穷尽,案件执行不能。但马某不能理解,多次找到法院且情绪激动,称被执行人害得她家破人亡,为什么不赔偿她,法院的生效判决难道是一纸空文?
考虑到该刑事案件确实使马某生活陷入困境,法院通过协调当地政府帮助马某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很多工作已超出执行法官的工作范畴,当事人的诉求法院也无法解决,这是执行难的一种表现。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往往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作用和地位,把矛盾或交易风险都强加给执行机构来背负,错误认为案件只要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就必须负责解决。因此,能让申请人为执行法官说声“好”,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