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题二十一:案件申请提交到执行局并不是进入了保险箱。

发布时间:2016-11-09 14:16:26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若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处所,将按终结执行处理。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等证据,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须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法官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当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如因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将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

    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因被执行人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此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之间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执行部门。故申请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量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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