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题二十: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真的是法院工作懈怠?

发布时间:2016-11-09 14:15:07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个别执行法官工作懈怠或能力不足造成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发生,但这是极个别的现象。更主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执行,采取远走他乡或故意隐匿、转移、转让财产等各种规避执行的方式,造成了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藏匿、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的体现,将这部分案件理解成法院工作懈怠是不客观、不准确的,是对“执行难”的曲解。最高人民法院把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确定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全省法院会按照这一既定目标,严抓执行队伍素质建设,确保执行案件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程序更加规范具体,杜绝因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而造成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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