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题十三:“执行难”到底难在哪?

发布时间:2016-11-09 13:53:28


    一是社会诚信机制缺失。一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观念与法律意识,恶意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千方百计干扰执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二是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特困企业的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服刑、企业破产或歇业等原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三是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部分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未能在诉讼前及诉讼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时保全,客观上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四是企业改制不规范造成执行难。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破产、分立、改制、转轨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权利义务不明确,有的责任主体将资产转移,无法执行。有的单位虽然被撤并,但由于没有确定原有债权债务的继受人,新的责任主体不明确,造成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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