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问题十:申请执行人不能很好配合执行 执行人员难作为

发布时间:2016-11-09 10:51:42


    申请执行人不能积极配合执行表现在:一是申请人缺乏举证意识。法律规定申请人应随时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但很多申请人不能及时提供或不愿提供。二是申请人在案件诉讼阶段,没有及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给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之机,致使在案件执行阶段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不能。

    申请人应该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能抱着只要申请执行,就把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的错误心理,将案件“执行不能”归咎为法院“怠于执行”。同时,申请人要时刻关注被执行人动向,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有高消费、出入境等情况时,都应及时向承办法官汇报,争取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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