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屡盗窃得一万五 被捉获刑五年整

  发布时间:2012-07-18 10:07:42


    近日,牡丹江市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宁安市江南乡某村民家中,盗窃价值人民币1300元手机时被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侦查,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江南乡永胜村、永安村、河西村、渤海镇、宁安镇等某个体旅馆等地流窜作案,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盗窃作案8起,所盗钱款、手机、笔记本电脑、水泵、黄金首饰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5976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犯盗窃罪,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照《刑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 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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