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妨碍、抗拒执行的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如果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和打击报复,只要有上述其中一种行为,法院就可以对他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如果构成了犯罪,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那些有义务应当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如果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可以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做出罚款或拘留的决定,还可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这些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