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5年。
严某某原是五营区前丰林场的出纳员。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严某某利用在林场管理本单位职工待发工资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待发工资150万元,从其用于暂存本单位职工待发工资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转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理财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4,161.54元被其用于支付个人手机话费及生活消费。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前严某某全部退还挪用的公款,案发后主动返还赃款,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严某某从轻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