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学生嬉戏受伤起纷争 法官判后释疑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2-07-16 10:23:35


    2012年3月的一天,林口县林口镇某中学学生崔某、王某、罗某(均系未成年人)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室旁的一间空房间内玩摔跤游戏,三人扭在一起摔跤的过程中不慎同时摔倒在地,导致崔某左尺桡骨骨折。随即崔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4498.31元。事故发生后,王某、罗某监护人各自向崔某给付了1000元医疗费。崔某及其监护人认为系王某、罗某的行为导致崔某受伤,某中学在管理上也存在一定过失,故诉至林口县法院要求判令三方赔偿相应损失。    

    林口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结合本案案情,认为王某、罗某的行为导致崔某受伤,但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原告崔某与三被告王某、罗某及某中学各自承担25%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各方均主动履行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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