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当执行法官依法执行财产时,与具体执行行为有关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认可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阻挠执行法官正常执法,有的人甚至不顾法院依法制发的裁定,偷偷处置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那么,当你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式呢?那就是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要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向做出具体执行行为的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1.异议请求事项;2.相关案件事实;3.执行异议的理由;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异议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异议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