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讲坛》探讨的是一个关于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出售合作社农机具的案例。2010年8月,王某注册成立前进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化名),并担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经村民李某联系,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前进现代农机合作社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一台大型农机具,并与前进现代农机合作社签订了购车协议,后陆续支付给王某购车款120万元。2013年5月,国家给前进现代农机合作社配备了购置价格为206万元的农机具。同年10月,张某将机车提走。王某将120万元购车款中的47.5万元转入前进现代农机合作社账户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余款7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