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家畜袭人至伤害 法官调解平纷争

  发布时间:2012-07-10 15:22:44


    日前,伊春乌马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某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8,300.00元。

    2011年7月,被告刘某欲搬家到伊春区居住,决定将自家的4头小仔猪出售给原告叶某,叶某在进猪圈捉小猪时,不幸被母猪咬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2年2月4日,叶某向乌马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17,442.71元。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刘某、叶某系同组居民,长期以来两家互帮互助,关系很好,决定对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辩理,并采用“背靠背”、通过双方代理人做工作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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