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以来,人们对酒后驾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酒后开车没事。结果酿成苦果伤人害已,后悔不以。近日牡丹江西安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2年5月21日23时55分,张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街口时,与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出租车内乘客鲁某、马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3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替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经西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