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郑伟:我陪审“民告官”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24 08:57:10



    我是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审过很多案件,但一个民告官的案件让我感触颇深。2016年5月11日,我被随机抽取为一个行政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前阅卷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案件的焦点和矛盾,和两位法官共同审理此案。原告是林甸县某乡的农民蒋**,被告是某乡政府诉讼代理人:某乡副镇长**。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不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被告则认为原告所建房屋为违规建房,而且占压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30米内的“红线”,所以不给办理相关的证件。庭审开始,张金梅法官核实双方的身份,告之权利和义务,提问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庭审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原告陈述——他所建的房屋是由两所老房合并一所新房,房址为老房址后移0.3米,得到了乡政府发放的老房翻建补贴款,出示了老房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公证文书等相关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两所老房合并翻建一所新房超出了规划面积,违背了公路两侧控制区30米内不得建房的规划要求,审批文件私自涂改造假,所建房屋为违规建房。“民说民有理,官说官有理”,双方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我懂得农民含辛茹苦就为了建一所像样的房屋的诉求,也深深懂得法理条文的严肃性不容亵渎,站在平民的角度我同情农民的苦衷,很希望原告能胜诉顺利拿到合法的房屋手续,了去他的夙愿。但我是一名人民陪审员,一名不穿官袍的法官,职守着法律的天平,一切都要拿证据说话,证据认定事实,不会偏离法律的轨道,公信严肃具有说服力。

    我根据三天前的阅卷情况我提出了对事实认证进行了提问。并根据提问形成了我对事实的看法。后来在合议庭评议中,我发表了我认定的事实。合议庭在案件事实部分合议后,由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为案件的陪审员,一面正常参与审理,去认定事实,一面以平民的身份拉近原告与被告的距离,化解矛盾,寻求一个认同点,剔除彼此的分歧,定纷止争,算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尽了自己微薄之力。

    (作者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大庆宏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