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就选择了离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父方如期支付了孩子的抚育费,可是心存怨气的孩子却一直疏远了父亲。甚至到父亲老时,都没有原谅父亲的过错,并且拒绝赡养父亲。父母离婚,子女是否有权拒绝赡养老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具体的答案,该院于2012年6月20日对这起赡养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小刘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1980年春天,经人介绍,大龄青年老刘与比自己小八岁的金某相识,并且有一见如故的感觉。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二人便决定结婚,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于1982年婚生一子。儿子的出生,给两个人带来了无穷的生活乐趣。为此,老刘在下班后,还经常做起了小生意,挣钱维护这个家庭。通过努力与拼搏,两个人从租房生活变为拥有自己楼房的房主。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温馨,生活也变得非常平淡与乏味。不满现状的老刘,多次与妻子金某试图沟通,但发现双方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甚至是到了无法沟通的地步。为了孩子,他选择了坚持与忍耐,但是无休止的争吵和冰冷的婚姻,最终还是击垮了他。1998年秋天,心灰意冷的他最终选择了离婚,并到离婚登记处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刘随金某共同生活,老刘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离婚期间,小刘明显表现不满,多次对其父亲表白不希望看到自己父母离婚。
离婚后,老刘终于摆脱了冰冷的婚姻。由于老刘人员好,虽然没有居住的房子,但还是很快通过别人介绍与王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再婚后,夫妻俩很恩爱,日子过得很甜蜜。这让儿子小刘看起来很不舒服,便多次到家想方设法让自己父亲与王某离婚,再与自己母亲金某复婚,但都未达到目标,随后与其父亲的关系越来越僵化。此后小刘更加疏远了其父亲。可老刘相信孩子总有一天会理解的,所以一直按期并超额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大学毕业后找到工作为止。
2010年,其父亲老刘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由于没有在岗时的各种奖金,而每个月的退休金还不到2000元,房子租金每个月就用去1000元,因此其退休金再也无法满足现有的生活所需要,便多次找到其儿子小刘索要赡养费,但都被拒之门外。伤心之下,便将儿子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小刘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
在诉讼中,小刘辩称,其之所以不赡养其父亲,就是在于其父亲与母亲离婚,并和别人结了婚,抛弃自己和母亲,过错在于原告自己。另外,自己现在虽然有一份工作,但是由于刚刚成家,日常花销极大。另外,现在单位经济效益不是特别好,自己还处于创业阶段,所以现在还无力支持赡养费。再说其父亲只才62岁,还可以干一些其他工作来挣钱生存。
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张欣乐多次做被告小刘的思想工作,并向其讲述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父母离婚与否,子女都应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离婚是有原因的,并且离婚后一直没有忘记你,而是资助你到父亲退休时止,被告听到张法官的教导后,意识到自己以记恨父母离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错误的,并主动与其父亲和好。
此后,张法官又对原告老刘做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被告系自己亲生的孩子,建议不要和孩子一般见识,要尽可能地谅解一下孩子的心情。另外,孩子目前还处于创业阶段,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具体数额超出了孩子所承受的范围,不利于孩子的发展。
看到法官多次为自己赡养案件组织调解,原、被告都感动了,并达成了上述赡养协议,最终一场久违的亲情怨恨得以化解,并延续父子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