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纠纷,王某便伙同赵某、“小四”将张某强行带走,非法拘禁张某数小时。结果,王某不但没有要回钱,反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肇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王某以2分利借给被害人张某20万元钱,张某陆续还给王某利息但未还本金,2011年6月2日,张某给王某出了一张28万元的借据,约定2011年6月17日一次性还清这张借据所记的借款,但张某一直未还款。王某催要了几次,张某每次都找借口说“快了,就这几天了。”
2011年10月4日中午,王某和哥们赵某、“小四”一起喝酒聊起了这件事,两个哥们气愤的说要帮王某“收拾”张某。三人吃完饭来到张某家楼下,将张某从家中叫出来,到楼下后王某让张某上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并将其拉到肇州。王某让赵某和“小四”将张某拉到附近的小树林,用镐把和拳脚殴打张某数小时,并威逼张某签一张50万元的欠条,张某没有签,后来王某将他拉到肇州镇某旅店,逼着张某签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后将其送回肇源,张某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肇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债务,以暴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