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悬挂的广告牌掉落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张某路经某购物广场时,广场正门前立柱上悬挂的一个广告牌突然掉下,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砸伤,到医院治疗后支出各项医疗费830元。事后,张某得知广告牌系某商场所制,为此与该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商场以张某并非在商场内受伤为由拒绝赔偿,购物广场则以自身并非广告牌所有者和管理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牌是为宣传商场而制,而广告牌固定在购物广场立柱上,因此,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商场和购物广场连带赔偿张某800余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