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出了事故不报案 正常行驶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20 15:48:36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均系富拉尔基区某村村民。2011年8月5日中午,原告张某在该村一户村民家门口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欲向东转弯时(该南北路系坝面),与从西向东骑摩托车向南拐的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骑的摩托车与原告骑自行车刮碰,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的摩托车骑到路东边的沟里,被告两腿着地没摔倒。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均未报案。2011年8月10日,原告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原告伤后入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8万余元,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骑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双方均未报案,因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责任,因被告从路的西侧向东行驶上南北道后,其所骑的摩托车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原告骑的自行车相刮撞,被告骑入路东侧的沟里,因此应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为宜;原告虽然正常行驶,但与被告发生事故后未报警,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承担2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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