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因拒绝给付员工工资的被执行人邢仁君被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以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万元,当地媒体对此进行曝光。
申请人代天宝于2010年2至4月间受雇于被执行人邢仁君,在新林镇香菇养殖基地为其烧锅炉。被执行人邢仁君拖欠申请人代天宝工资6000元,申请人代天宝多次找邢仁君索要,邢仁军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而被代天宝告上法院。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找邢仁君执行欠款,邢仁君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
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邢仁君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罚款1万元的处理决定。
6月7日,在押的被执行人邢仁君通过亲属向法院缴纳了拖欠申请执行人代天宝的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